(2016)赣08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曹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665号罪犯曹明,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信丰县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3)信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赣中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25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68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曹明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中,罪犯曹明缴纳原判罚金10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代理审判员 吴富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