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俊喜、于瑞琴与谭秀荣、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喜,于瑞琴,谭秀荣,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4123号原告:王俊喜,男,1952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于瑞琴,女,1952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谭秀荣,女,53岁,汉族,农民,。被告:XX,男,57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下瓦房村*组,系谭秀荣丈夫。原告王俊喜、于瑞琴与被告谭秀荣、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喜、于瑞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项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