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8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8100周生盼与徐子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盼,徐子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8100号原告周生盼,男,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徐子成,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告周生盼与被告徐子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国全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生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子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生盼诉称,2013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同里镇东污水管线牵引施工合同一份,现污水管网工程已全部竣工,工程款拖延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污水管道施工机械台班费人民币105000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子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徐子成与周生盼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由周生盼为徐子成就同里镇东污水管线进行牵引施工。合同约定:1、DN400PE直壁管过河管道约370M,需一次性通过,单价为260元/M,DN630PE直壁管约600M,分次牵引,单价为280元/M,具体长度以实际为准。2、安全由周生盼负责,做到文明施工,服从徐子成管理。3、付款方式:68T机器进场付款2万元进场费,平常付柴油费,工程结束后一个半月后付至总工程量的70%,余款春节前一次性付清。周生盼不负责开发票。4、需要膨润土由徐子成负责。《施工合同》签订后,周生盼即组织施工。2014年1月5日,双方进行结账,徐子成认可结欠周生盼工程款273000元。2015年3月22日,徐子成出具给周生盼《承诺书及还款计划》一份,上载明“本人欠周生盼机械台班费共计壹拾万伍仟元正(¥105000),本人承诺计划是:2015年7月1日前还叁万元(¥30000),2016年1月10日前还叁万元(¥30000),2016年5月10日前还清余款肆万伍仟元正(¥45000),严格遵守此承诺。”庭审中,周生盼陈述:其自带设备给徐子成在同里湖边上排污水管道,徐子成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并明确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结算清单、《承诺书及还款计划》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原告进行工程建设,被告理应支付工程款,特别在被告作出还款计划后更应按约支付,拖欠不付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为此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主动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子成应支付原告周生盼工程款105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两项合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00元,由被告徐子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周生盼,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长 沈国全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舒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