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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晨光诉贾春建、贾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晨光,贾春建,贾金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81民初1000号原告:赵晨光。被告:贾春建。被告:贾金田。原告赵晨光与被告贾春建、贾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晨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春建、贾金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赵晨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贾春建与被告贾金田共同归还原告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1日,二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期限1个月,未约定利息。2011年11月3日,二被告又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期限1个月,未约定利息。2012年元月21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剩余2万元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不还。被告借款后,应按约定于2011年12月2日前归还借款,逾期未还应按年息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内的利息。被告贾春建、贾金田未作答辩。诉讼中,被告贾春建、贾金田既未举证亦未出庭质证,视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1日,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2011年11月2日,二被告又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期限1个月,亦未约定借款利息。2012年元月21日,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保证在2012年5月30日前全部归还。但剩余的20000元二被告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不还。原告多次催款均无果。2016年6月12日被告贾金田又给原告写了借款确认书一份,确认了二被告还欠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多次到被告家索要但二被告未能归还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贾春建、贾金田向原告赵晨光借款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尚欠原告的20000元借款应当归还。二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双方既未约定借款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即2011年12月2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贾春建、贾金田应当偿还原告赵晨光借款2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春建、贾金田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晨光借款20000元,并从2011年12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贾春建、贾金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乔玉冰审判员  王婵梅审判员  宋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