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1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晓明,男,生于1967年10月9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张海滨,男,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有锁,男,生于1968年7月12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委托代理人尹德荣,男,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善良,男,生于1967年3月16日,汉族,灵石县村民,现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玉萍,女,生于1964年5月1日,汉族,灵石县村民,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史小平,男,生于1972年8月23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
上诉人任晓明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经灵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灵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任晓明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作出(2014)晋中中法商终字第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灵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灵民商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商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晓明
审判员 胡 睿
审判员 申子西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艳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