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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1035号

任晓明与宋有锁、张善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晓明,宋有锁,张善良,宋玉萍,史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1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晓明,男,生于1967年10月9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张海滨,男,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有锁,男,生于1968年7月12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委托代理人尹德荣,男,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善良,男,生于1967年3月16日,汉族,灵石县村民,现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玉萍,女,生于1964年5月1日,汉族,灵石县村民,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史小平,男,生于1972年8月23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

上诉人任晓明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经灵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灵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任晓明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作出(2014)晋中中法商终字第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灵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灵民商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商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晓明

审判员  胡 睿

审判员  申子西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艳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