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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335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冯航,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10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孙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