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恢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园园与张慧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园园,张慧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760号申请执行人陈园园。被执行人张慧茹。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3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