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万德福岚山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万德福岚山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267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方斌、王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正阳路46号。法定代表人:靳照,董事长。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万德福岚山店,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观海路南首。负责人:柏春龙,经理。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娜,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万德福岚山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就本案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山世增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人民陪审员 王维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