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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万德福岚山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万德福岚山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267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方斌、王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正阳路46号。法定代表人:靳照,董事长。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万德福岚山店,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观海路南首。负责人:柏春龙,经理。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娜,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万德福岚山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就本案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山世增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人民陪审员  王维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