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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陆志鹏与徐江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志鹏,徐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陆志鹏,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徐江生,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3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江生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传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