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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白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7刑初31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6〕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9月,被告人白某谎称自己是太原市尖草坪大队的交警,以给被害人来某的亲属席某办理本科毕业证为由,分三次骗取来某的3850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白某以给被害人来某的亲属席某办工作为由,分四次骗取来某20000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白某亲属退还被害人人民币5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侦破报告、抓获经过;被害人来某的陈述;证人席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伪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季丽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