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清石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清石,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周清石,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张超,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清石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