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巴彦分公司与徐荣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巴彦分公司,徐荣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306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巴彦分公司。被告徐荣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巴彦分公司与被告徐荣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巴彦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巴彦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巴彦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巴彦分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钟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