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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易义林与宜春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义林,宜春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帅,潘坚,李蕾,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易义林,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东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096942528。法定代表人:黄帅。被执行人:黄帅,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潘坚,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蕾,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熊伟,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申请执行人易义林与被执行人宜春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帅、潘坚、李蕾、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袁民一初字第28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执行人宜春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易义林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9000元共计159000元,被执行人宜春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前还清。二、被执行人黄帅、潘坚、李蕾、熊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宜春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帅、潘坚、李蕾、熊伟如未按时还款,则被执行人宜春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帅、潘坚、李蕾、熊伟还应承担逾期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四、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宜春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帅、潘坚、李蕾、熊伟承担。五、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计币174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160元,由被执行人宜春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帅、潘坚、李蕾、熊伟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易义林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余款则未予偿还,现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经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已被另案查封,现正在处置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本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后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