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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唐伟犯非法采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伟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809号罪犯唐伟,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4)侯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唐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