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山东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张保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张保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867号原告山东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宜兰。委托代理人渠继东,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孔令代,特别授权。被告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委托代理人顾兴红。一般代理。被告张保林,男,汉族,1957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虎,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山东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张保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建国人民陪审员 仪 娟人民陪审员 朱明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