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3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016)湘1223民初473号雷某某诉彭小某、彭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彭小某,刘某某,彭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473号原告雷某某,男,辰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李会军,男,辰溪县人。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辰溪县人。被告彭小某,女,辰溪县人。被告刘某某(彭小某之母),女,辰溪县人。被告彭某某(彭小某之��),男,辰溪县人。委托代理人彭玉波,女,辰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李远祥,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彭小某、彭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彭小某、彭某某、刘某某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教伍人民陪审员 米益成人民陪审员 钟玉涛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