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韩振、孙正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孙正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韩振,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孙正正,曾用名孙正,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振与被执行人孙正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孙正正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传清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