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经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平、陕西御都俪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经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平,陕西御都俪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平。被执行人陕西御都俪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御都俪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马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5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御都俪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马平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平持有的在陕西御都俪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55%的股权,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后本院在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无登记。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发现其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债务,且长期未发生业务。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马平持有的股权正在评估拍卖中,且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评估拍卖结束,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