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7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华秀香与李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秀香,李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7304号原告华秀香,女,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李东升,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浦江县。原告华秀香为与被告李东升、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婷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华秀香撤回了对李美娟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准许。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000元人民币。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秀香到庭,被告李东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东升向原告借款25000元,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到2016年9月22日归还。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东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华秀香借款本金25000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6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张婷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