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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肖海军与李文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军,李文坚,肖海军,李文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民初2354号原告:肖海军,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李文坚,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肖海军诉被告李文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求贤担任审判长,并与审判员伍燕霞、人民陪审员夏志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文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2、判令被告李文坚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0月6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利息,暂计到2015年11月6日约3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李文坚于2015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原告依约将15000元借款给被告,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定于2015年10月5日前归还,逾期归还视为违约,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或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时归还,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原告归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标准,双方借款时虽然约定较高,但是原告主动要求按月息2%计算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坚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海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由被告李文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求贤审 判 员  伍燕霞人民陪审员  夏志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红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