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社支、吴玉兰、谢中平、曹亭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社支,谢中平,曹亭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联社董事长。被执行人谢社支,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妊人吴玉兰,女,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谢社支之妻。被执行人谢中平,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亭莲,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谢中平之妻。申请执行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已生效的(2012)冷民二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冷民二初字第1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晏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