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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3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罗天辉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天辉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3刑初16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天辉,曾用名罗小辉,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同年5月31日被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执行逮捕。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天辉犯失火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定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艳、杨爱东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山、书记员吴育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天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罗天辉在紫云自治县火花乡洗鸭河村发艾组电站旁边自家田里烧稻草,在燃烧过程中,因风大将燃烧的稻草吹散引燃荒坡杂草,继而引发森林火灾。案发后,罗天辉逃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临江工业区益景宏工贸公司务工,于2016年5月24日11时许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白龙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经紫云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本次火灾过火面积进行检测,受灾树种为马尾松、杂木树,过火有林面积有15.93公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天辉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天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天辉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1、伍某2、伍某3、伍某4、伍某5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天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过火面积检测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伍某1、伍某4、伍某2、伍某1、罗天辉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罗天辉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前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罗天辉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予以认定。根据前述证据,本院据以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天辉因焚烧稻草不慎引发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达15.93公顷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天辉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天辉失火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罗天辉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天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定龙人民陪审员  邓 艳人民陪审员  杨爱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代  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