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于文臣与姜品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臣,姜品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3541号原告:于文臣,农民。被告:姜品安,农民。原告于文臣与被告姜品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文臣诉称,被告姜品安于2016年10月在我村收苹果,向我借款3000元,在借条上签字,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判决。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姜品安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姜品安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文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贤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