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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于文臣与姜品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臣,姜品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3541号原告:于文臣,农民。被告:姜品安,农民。原告于文臣与被告姜品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文臣诉称,被告姜品安于2016年10月在我村收苹果,向我借款3000元,在借条上签字,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判决。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姜品安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姜品安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文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贤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