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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6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6943号原告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三区16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072537827。法定代表人李文春。委托代理人吴勇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宏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东浩大厦2楼2C,组织机构代码781363778。法定代表人皮剑兵。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宏盛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巧(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