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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于吉善与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吉善,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于吉善,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月环里3-4-503。被执行人刘杰,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姚江路淮盛园24-2-10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吉善与被执行人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