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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7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益平、屠夏飞与应均良、郑建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平,屠夏飞,应均良,郑建飞,嵊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7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益平。申请执行人:屠夏飞。被执行人:应均良。被执行人:郑建飞。被执行人:嵊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21780-6),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环镇东路305号。法定代表人:应均良。被执行人: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27455-3),住所地:江西沈鹰潭市四青乡刘家村四海路恒通煤炭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应均良。申请执行人陈益平、屠夏飞与被执行人应均良、郑建飞、嵊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应均良主动履行500000元,本院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应均良、郑建飞银行存款14000元、87000元,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余国用2012第G3-Z-01、G3-Z-02、G3-Z-04号以及余国用2012第360622110050、360622110051号],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由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3000000元及息,已履行标的601000元,未履行标的2399000元及息,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7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月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