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5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赵文玲与解延兵、张士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玲,解延兵,张士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996号原告:赵文玲,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延兵,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被告:张士岭,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责人:宋宁,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A座7层。原告赵文玲诉被告解延兵、张士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赵文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赵文玲负担。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