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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8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380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向原告贾龙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贾龙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龙负担。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