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曹登兵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登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342号罪犯曹登兵,男,汉族,高中文化,1976年2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登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3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曹登兵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连刑一终字第0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8日、2011年12月7日、2014年4月8日作出(2009)宁刑执字第10717号、(2011)宁刑执字第8922号、(2014)宁刑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登兵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曹登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曹登兵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登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登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