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财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黎大妹与贾帅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6财保266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大妹,贾帅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财保266号申请人:黎大妹,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蔡相林,住湖南省耒阳市。被申请人:贾帅奇,住河南省许昌县。申请人黎大妹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贾帅奇价值7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担保人毛周延、蔡相兰以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毛周延、蔡相兰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和北路42号137车位的房产,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二、查封被申请人贾帅奇名下车牌号码为粤H×××××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林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