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范春秀与程志华、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秀,程志华,陈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川0108民初5375号原告范春秀。委托代理人喻金星。被告程志华。被告陈莉。原告范春秀与被告程志华、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春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春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春秀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黎世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