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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范春秀与程志华、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秀,程志华,陈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川0108民初5375号原告范春秀。委托代理人喻金星。被告程志华。被告陈莉。原告范春秀与被告程志华、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春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春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春秀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黎世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