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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张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张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952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周青林,系原告员工。被告张金,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原地产公司)与被告张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青林及被告张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佣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4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案相关情况原告中原地产公司作为居间人向被告张金提供信息、价格磋商等媒介服务,于2015年6月3日促成张金(作为卖方)与案外人赵连廷(作为买方)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赵连廷购买张金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里仁府1栋B座603的一套房产,转让成交价为2,840,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买方自愿支付该条所列税费,该条所列税费中,未明确列明包含佣金。后被告张金向原告中原地产公司出具一份《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确认于2015年6月3日就里仁府1栋B座603物业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承诺自愿就上述物业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中原地产公司支付佣金30,000元,赵连廷亦向中原地产公司出具一份《佣金支付承诺书》(买方),承诺支付上述房产的佣金42,600元。后张金、赵连廷、张林波又签订一份《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明确三方同意就里仁府1栋B座603房的买方变更为张林波。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张金在原告中原地产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下与案外人张林波达成涉案房产的买卖,涉案房产并于2015年9月14日变更至张林波名下。被告张金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已约定买方自愿支付税费,且由于中原地产公司工作人员骗取差价,该工作人员口头同意全部佣金变更为45,000元,由买方承担,后买方已支付中原地产公司佣金45,000元,故张金不应再支付中原地产公司佣金30,000元。张金提交电话录音,主张中原地产公司工作人员承认骗取差价,并同意免除张金支付佣金。经审查,该电话录音中,张金主张为中原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未明确同意免除张金支付佣金的义务中原地产公司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买方承担的税费系向相关部门缴纳的税费,不涉及佣金,该条也未明确列明佣金;中原地产公司分别与买卖双方约定佣金,买卖双方应各自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中原地产工作人员未明确同意免除张金支付佣金的义务,也无权免除张金支付佣金的义务。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中原地产公司作为居间人向被告张金提供信息、价格磋商等媒介服务,促成张金与与案外人张林波达成涉案房产的买卖,涉案房产并于2015年9月14日变更至张林波名下,故本院认为中原地产公司在涉案的房产买卖过程中,提供了居间服务。张金与案外人赵连廷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买方自愿承担的税费中,未明确列明佣金,且被告张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原地产公司同意免除张金支付佣金的义务,故被告张金应向中原地产公司支付佣金30,000元。《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中,张金承诺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支付佣金30,000元,张金未按期支付佣金,已构成违约,中原地产公司请求从2015年9月14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小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红红(兼)书记员 买  晓  荣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