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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卫市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汪贵喜、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卫市文昌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民再9号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对再审申请人中卫市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人汪贵喜、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宁05民再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宁05民再9号民事裁定书第4页第12行中“2012年下旬”补正为“2014年8月下旬”。审 判 长  蒋玉春代理审判员  郭群杰代理审判员  谈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