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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5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与青岛君汇爱丁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金强、任玉兰、侯秀娥、XXX、赵建、李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青岛君汇爱丁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金强,任玉兰,侯秀娥,李金海,赵建,李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572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83717381L。主要负责人:黒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君汇爱丁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7525575A。法定代表人:李金强。被告:李金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任玉兰,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侯秀娥,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金海,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金梅,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青岛君汇爱丁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金强、任玉兰、侯秀娥、XXX、赵建、李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青岛君汇爱丁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被告青岛君汇爱丁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397.56元(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并支付2016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3、被告青岛君汇爱丁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4000元;4、其余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邮寄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3日,被告青岛君汇爱丁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从原告处借款80万元,同日,被告李金强、侯秀娥、赵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金强配偶任玉兰、侯秀娥配偶李金海、赵建配偶李金梅亦签订同意担保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借款,后原告得知被告涉及重大诉讼且已明确表示不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赵建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赵建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赵建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4元,退回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英代理审判员  宋籽仪人民陪审员  李小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康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