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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长安与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安,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554号原告杨长安,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贾明,男,30岁,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安诉被告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军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