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长安与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安,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554号原告杨长安,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贾明,男,30岁,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安诉被告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军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