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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4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建与刘志欣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刘志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450-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志欣,男,1990年2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建与被执行人刘志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志欣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三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审判员  伦立新审判员  黄登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