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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乔琴与王兴平抵顶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琴,王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乔琴。被执行人王兴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6年5月27日依法委托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拍卖被执行人王兴平所有的某某重型自卸货车,因无人竞买致使流拍。现申请人乔琴同意按流拍价接收该车抵顶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兴平所有的某某重型自卸货车交付申请人乔琴抵顶债务74480元。二、申请执行人乔琴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