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大成,刘辉,陈冠民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甲,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596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被告人刘某甲,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羁押,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羁押,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振华,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5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熊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刘某甲、陈某和辩护人王振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及2016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先后两次在其租住的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大水坑社区富士康南门金湖湾376栋607房内(以下简称“607房”),提供冰毒与陶某和被告人刘某甲一起吸食。7月11日,李某容留被告人陈某、刘某甲、“阿忠”、“天使”(具体身份不详)在607房内吸食毒品冰毒。7月13日23时许,李某在607房内,提供冰毒与陶某一起吸食。2016年端午节(6月9日)左右,刘某甲在其借住的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大水坑6栋201房内(以下简称201房),与李某、覃某某三人一起吸食冰毒。7月初,刘某甲在201房内,与覃某某、谢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7月11日,刘某甲在201房内,与陈某及“天使”、“阿忠”一起吸食冰毒。2016年7月13日22时许,陈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凤舞九天酒吧附近路边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陶宇霜。2016年7月14日0时2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陈某吸毒,民警立即赶至吸毒现场,将陈某抓获归案。后陈某配合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刘某甲及吸毒人员陶某。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涉案毒品1小包;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等物证书证;证人陶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刘某甲、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王振华辩称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刘某甲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为 明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霞(兼)书记 员代 盼 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