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冷锋、蔡跟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锋,蔡跟元,黄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冷锋,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蔡跟元,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宝塔开发区被执行人黄万华,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宝塔开发区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蔡跟元、黄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冷锋、蔡跟元、黄万华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蔡跟元、黄万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