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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6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冷锋、蔡跟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锋,蔡跟元,黄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冷锋,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蔡跟元,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宝塔开发区被执行人黄万华,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宝塔开发区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蔡跟元、黄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冷锋、蔡跟元、黄万华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蔡跟元、黄万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