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燕与任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燕,任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4执74号申请执行人徐燕,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任艳玲,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15)杜民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任艳玲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15)杜民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荣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