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广祥与藏闻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祥,藏闻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王广祥,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藏闻天,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广祥与被执行藏闻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广祥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12执字第8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