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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执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与吕斌、钱晓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吕斌,钱晓红,林樵,温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251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法定代表人朱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吕斌。被执行人钱晓红。被执行人林樵。被执行人温荣华。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斌、钱晓红、林樵、温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双商初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2953.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吕斌、钱晓红、林樵、温荣华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有财产但暂时无法变现,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邗双商初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慧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