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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飞虎抢劫、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2刑初9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城县黑城乡李家庄村人,高中文化,住,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黄飞虎(别名黄高飞),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城县鸭鸽营乡西渎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石家庄站派出所抓获,同年6月4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同年6月14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飞虎犯抢劫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浩朋、杜娴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被告人黄飞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黄飞虎骑摩托车到临城县黑城乡李家庄村被害人刘某经营的硅石厂内,将安装在硅石厂设备上的一台震动电机用压剪卸下来装进编织袋,准备盗走时,被返回厂里的刘某发现并制止,黄飞虎从其摩托车上一件上衣中抽出一把砍刀砍伤刘某的面部,后黄飞虎逃跑。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属于轻伤二级。2016年3月17日晚,被告人黄飞虎携带压剪步行到临城县鸭鸽营乡西渎村移动基站内,用压剪将基站内的十五根通信光缆剪断后逃跑,造成西渎基站、方等基站、辛庄基站、梁村基站等四个基站约七千户移动通信和二百余户宽带中断三小时。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飞虎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黄飞虎故意��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抢劫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黄飞虎赔偿误工费15000元,医药费1990元,护理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43590元。并提交了医疗费单据、李家庄村卫生室证明、临城县人民医院证明书、租车证明、临城县圣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资证明等证据。被告人黄飞虎辩称,他给被害人解某讲理,被害人不听不让他走,还想扣他的摩托车,就砍了被害人。他把被害人砍伤后骑摩托车走了,没有逃跑。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从轻处罚。不同意对民事部分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6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黄飞虎骑摩托车到临城县黑城乡李家庄村被害人刘某经营的硅石厂内,将安装在硅石厂设备上的一台震动电机用压剪卸下来装进编织袋,准备盗走时,被返回厂里的刘某发现并制止,黄飞虎从其摩托车上一件上衣中抽出一把砍刀砍伤刘某的面部,后黄飞虎逃跑。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属于轻伤二级。被盗震动电机是刘某2011年4月27日以680元购买。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害人刘某的个人基本情况。2、提取证明、收款收据证实,被盗震动电机是刘某2011年4月27日以680元购买,已被临城县公安局提取。3、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6年4月28日下午是他打110报案的,他姑父刘某被人砍了一刀。当天下午大约3点10分左右,姑姑王某2打电话说��父刘某在石子机那被人砍了一刀,就急忙骑摩托车到那里,见刘某摩托车在石子厂空地北边,旁边扔着一件衣服,急忙到厂子屋里,见姑父头上有伤,姑姑用毛巾给刘某捂着头,就马上打110报案,后给儿子打电话开车把姑父送县医院,到医院后问刘某是怎么回事,刘某说下午快三点时去山上去看鹅,山上养着鹅,从石子机那经过,看见一个年轻人从旧石子机上偷了个电动机准备走,姑父不让走,那年轻人从摩托车上一件衣服里拿把砍刀,砍了刘某头上一下,骑摩托车走了。现场有一件衣服不注意什么颜色了,应该是件上衣,旁边放一个编织袋,没去看里边装什么东西。4、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她与刘某是夫妻关系。2016年4月28日下午,有人用砍刀砍到了刘某左侧颧骨的位置。当天下午,她去山口村送孩子上学,到下午14点50分的时候刘某打电话让她回去到硅石厂南边山坡上干活,她让刘某先去。她哄好孩子后骑电动车往干活的地方走,走到硅石厂东侧路上的时候看到刘某侧倒在硅石厂机器北边的空地上。刘某的脸上和胸口衣服上都是血,把刘某扶到了硅石厂南侧住的地方,用毛巾把刘某的脸捂住了。刘某说有人用砍刀将刘某砍伤了。后来就给侄子王某1打电话,王某1来后,让王某1报了警,报警后王某1开车拉她和刘某去了临城县人民医院。到硅石厂的时候,见厂里空地上有一件灰色衣服,还有刘某的摩托,有一个不是编织袋或者布袋看上去里面好像装着东西。5、被害人刘某陈述,2016年4月28日下午他从家里骑摩托车往他的硅石厂走,走到厂里时下午3点钟,一到厂里上坡那里时见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正在从地上往摩托车上提一个编织袋,那个男的摩托车后座铁架上插着一把压剪,就问那个男的干什么来了。���个男的说来闹了一块铁。就抓住那个男的手提的编织袋,从袋口往里面一看是一台电机,这台电机是他厂里原来在震动槽上按着的一个震动电机,就去夺那个男的手中的袋子,那个男的和他就来回扯拽了几下,那个男的就松开手从摩托车座上放着一件灰色的褂子里面抽出一把砍刀,朝他的头上左侧面部砍了一刀,就松开编织袋往后退了几步,他左脸上就流血了,那个男的拿着手中的砍刀骑上摩托车往东跑了。6、被告人黄飞虎供述,在两三个月之前的一天下午,有人要卖给他一辆红色大架子摩托车,先给了卖主100元,骑上卖主的摩托车回家找家人要钱,家人不给,就想去偷点东西卖钱以后去买摩托车,骑摩托车到了高邑县北渎村舅舅旧家(他自己一直在那住),在舅舅旧家拿了压剪,用一个灰色的旧褂子包住了砍刀,并拿上了一个编织袋就骑摩托车上了��旗大街,在红旗大街附近转悠找东西偷。后来到了红旗大街西边的一个土岗上一个旧石子厂那里,看没人,就用压剪卸了机器上面的振动机,将振动机装到编织袋内正准备往摩托车上面绑,一个男的骑摩托车来的,男的到了以后就往他跟前走,那男的让他把东西放下,就把编织袋放到了地上。他要走,那个男的不让走,并用手抓住了他的压剪。看样子想打架,着急了,去摩托车上的旧褂子里抽砍刀,男的去拽他摩托车的钥匙,就用砍刀砍到了那名男的脸上。砍完以后那个男的站在地上,脸上流血了,就拿上压剪和砍刀骑摩托车走了。走的时候把包砍刀用的那个灰色的褂子和编织袋留在石子厂小房北边的空地上。那辆摩托车还清钱骑了一段时间以后卖到了正定路边开三轮车收废品的了。砍刀和和压剪在西渎家中。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8、河北省临城县公安局(冀临)公(法医)鉴(损伤)字(2016)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证实,刘某的伤属于轻松二级。9、被害人刘某辨认笔录及照片、名单列表证实,刘某辨认出黄飞虎就是盗窃电机并用砍刀致伤他的人。10、黄飞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飞虎指认出盗窃电动机及将刘某砍伤的地点。11、临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黄飞虎作案工具情况。另查明,刘某受伤后到临城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190元。上述事实,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临城县人民医院证明书证实,刘某受伤后到临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临城县人民医院医药费单据证实,刘某花费医疗费1190元。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事实2016年3月17日晚,被告人黄飞虎携带压剪步行到临城县鸭鸽营乡西渎村移动基站内,用压剪将基站内的十五根通信光缆剪断后逃跑,造成西渎基站、方等基站、辛庄基站、梁村基站等四个基站约七千户移动通信和二百余户宽带中断三小时。另查明,临城县公安局民警办理黄飞虎涉嫌抢劫一案,2016年6月3日黄飞虎被抓获,6月6日民警讯问黄飞虎,黄飞虎主动交代在四月的一天下午用压剪到临城县西渎村将一基站电缆剪断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他打电话报的警,西渎移动公司基站光缆被破坏了。2016年3月17日晚23时许,他接到市移动公司通知说西渎到梁村光缆断了,后他与公司工作人���一同到达西渎基站发现西渎基站外电表被破坏,基站铁门被打开,院内用于通信的光缆被人剪断了十五根,后经抢修到3月18日凌晨两点恢复使用。2、被告人黄飞虎供述,他还有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大约是2个多月前的一天下午,由于没有钱了,就想外出去偷些铜来卖钱,想到位于西渎村村东有一个信号塔,信号塔里的电缆应该有铜,就拿着压剪从家中出来往村东边走,到信号塔那里大约下午7点钟左右,见到信号塔外围院墙处的铁门是敞开的,就进到围墙内,到围墙内看见有电缆,就拿压剪开始剪电缆,大约剪断了十几根电缆,剪断电缆后见里面没有铜,而且还冒火星,就拿着压剪走了。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证明、情况说明、装宽带户列表证实,2016年3月17日晚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临城县西渎村村东基站发生光缆故障��公司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发现西渎基站连接辛庄基站、梁村基站、方等基站通信光缆被剪断。西渎基站3块电表被砸坏,共造成四个基站通信瘫痪3小时,约7千用户移动通信中断,200余户宽带中断。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5、黄飞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根据黄飞虎所述,民警在黄飞虎的带领下到西渎村东小公路北侧移动基站,在移动基站前黄飞虎指出该移动基站就是其两三个月前进入基站盗铜的现场。6、临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实,临城县公安局民警办理黄飞虎涉嫌抢劫一案,2016年6月3日黄飞虎被抓获,6月6日民警讯问黄飞虎,黄飞虎主动交代在四月的一天下午用压剪到临城县西渎村将一基站电缆剪断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综���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飞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黄飞虎的个人基本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3日黄飞虎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石家庄站派出所抓获。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飞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约7000用户通信中断三小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飞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抢劫犯罪中黄飞虎致一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黄飞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黄飞虎因涉嫌抢劫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从轻处罚。由于黄飞虎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遭受物质损失,黄飞虎应依法予以赔偿。根据刘某的主张、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确定刘某受伤造成的损失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119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共计1490元,黄飞虎应予赔偿。关于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刘某未提交住院收费单据和其他能够证明住院治疗的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住院治疗,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误工费,因其不能证明住院治疗,也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证明或其他机构的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该赔偿项目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某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飞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压剪一把、砍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黄飞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一千四百九十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利彬审 判 员  郭世荣人民陪审员  王楠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岳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