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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树雄、梁婉玲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初401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王树雄,梁婉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民初4018号原告: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王迪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龙,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妍,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树雄,住福建省政和县。被告:梁婉玲,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雄、梁婉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群龙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1日,其与被告王树雄签订《居间合同》,王树雄委托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物色并撮合贷款人民币600000元,承诺事成于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给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服务费。后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完成了王树雄所委托的事项,王树雄成功获得了借款,但未依约支付中介服务费给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1月16日,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向王树雄发出《催收通知书》,王树雄承诺将积极筹款支付,被告梁婉玲表示愿意继续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将积极筹款归还。至今,两被告仍未支付中介服务费给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王树雄与梁婉玲为夫妻关系。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树雄、梁婉玲立即连带支付居间费1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12月11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付)给原告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3年10月21日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树雄签订的《居间合同》;2.2013年12月11日王树雄与吕某签订的《借款合同》;3.2015年1月11日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发给王树雄、梁婉玲的《催收通知书》。被告王树雄和梁婉玲均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开庭审理和质证,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2013年10月21日,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雄签订《居间合同》,王树雄委托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物色并撮合贷款人民币600000元,承诺事成于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给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服务费,逾期支付则每天付100元违约金。同年12月11日,通过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的撮合,王树雄与吕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吕某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给王树雄,借款期限30天,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12000元,逾期还款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同日,吕某依约放款给王树雄。2015年1月11日,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向王树雄发出《催收通知书》,要求王树雄支付拖欠的居间服务费100000元,并按每天0.3%支付违约金。王树雄作为欠款人、梁婉玲作为担保人均予以签收,王树雄表示将积极筹款支付,梁婉玲表示愿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积极筹款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雄签订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原告已依约促成了王树雄与吕某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王树雄却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给原告,显属违约,应将拖欠的中介服务费100000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从2013年12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支付给原告。被告梁婉玲作为王树雄上述债务的连带担保人,应对王树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树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3年12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二、被告梁婉玲对王树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王树雄、梁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