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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临沭县人民法院与睢善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人民法院,睢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睢善飞,居民。本院在执行临沭县人民法院与睢善飞罚金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沭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社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