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临沭县人民法院与睢善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人民法院,睢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睢善飞,居民。本院在执行临沭县人民法院与睢善飞罚金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沭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社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