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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与陈华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陈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890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华忠,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因陈华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904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华忠犯贩卖毒品罪,陈华忠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并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华忠在本区辖区内的有关财产登记部门,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890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