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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财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来芬与李召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来芬,李召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90号申请人张来芬。被申请人李召阳。申请人张来芬与被申请人李召阳在2016年10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召阳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来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召阳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为2016年10月27日-2017年10月26日,扣押期间不准变卖、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荣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