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564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水市枣强县。被告:孟某,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