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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7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建光与富金其、富珍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光,富金其,富珍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7493号原告:朱建光,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加荣、陈洪江,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富金其,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富珍情,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朱建光与被告富金其、富珍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朱建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朱建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梦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