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7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建光与富金其、富珍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光,富金其,富珍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7493号原告:朱建光,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加荣、陈洪江,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富金其,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富珍情,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朱建光与被告富金其、富珍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朱建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朱建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梦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