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志有与被执行人邵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有,邵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有,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被执行人邵玉琴,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申请执行人孙志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志有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孙志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131580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宇